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