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作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