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