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