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单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或者闲置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处以非法占用款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