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 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 第四十一条 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第四十二条 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