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