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8年) 二、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8年) 二、 二、 主要内容 (一)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 (二) 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 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和调整,要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中央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参照现行财政… (三) 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 (四) 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 (五) 推进省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中央财政要加强对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对地方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