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