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