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