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