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