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