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参与本所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