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依法向其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