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