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