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违约责任;

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