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违约责任; 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