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