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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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