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2010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