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一、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军事上特殊需要必须搬迁的,应经国家气象局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用地单位与基准气候站所在地的省级气象局协商,选好新站址; 第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