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