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