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