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被引用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