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