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