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