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的规定。

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及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