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六条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