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定期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供水业务成本和收入等数据。供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关联方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各类材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供水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