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