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察实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