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