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