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