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