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