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