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