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