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