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 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内设置城建监察人员,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与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