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99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
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
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