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