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