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客流量急增危及安全运营时,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运营时,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和报告主管部门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