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